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原告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创思福液力偶合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晓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雁东,被告单位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创思福液力偶合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保全费1740元,共计4211元,由原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晓光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杨 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泽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