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勋,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木工,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史蓝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辽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于道权,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建勋因与被上诉人双辽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 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建勋与被上诉人双辽市中心医院已经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勋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建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上诉人李建勋负担542元,由法院退还上诉人李建勋54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