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四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贾忠海,男,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吕克,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吕丽,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贾春鹏,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贾春祺,男,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张喜贵,男,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王斌,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七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德山,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忠海等七人与被告牡丹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贾忠海等七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贾忠海等七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00元的二分之一即元由原告负担,其余934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小雨
审 判 员 李大卓
代理审判员 安 琦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骆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