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洪伟,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城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曲国军,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李洪伟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伟于2015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李洪伟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洪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审 判 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