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2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徐某某,女,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公司保安。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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