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1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王海龙,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韩光武,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聪,女,1994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监护人:郭强(被上诉人王聪丈夫), 1974年3月26日生, 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王海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聪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航,被上诉人王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光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王海龙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在四平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办公室调取本案诉争房屋相关的铁路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有人姓名及买房人均登记为王国志。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应查明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谁,王聪主张诉争房屋为其父亲王海江所有,是否有王海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相关依据。从而明确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并作出准确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