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正达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恒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吉林省正达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大洼村。

法定代表人韩丽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遇秋,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恒升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滕州市东城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正达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恒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正达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正达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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