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学玉与被告孟繁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48号

原告刘学玉,住四平市。

被告孟繁洁,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玉诉被告孟繁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玉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学玉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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