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48号
原告刘学玉,住四平市。
被告孟繁洁,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玉诉被告孟繁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玉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学玉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