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桂艳、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189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该单位职员。

被告李桂艳,住四平市。

被告尹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桂艳、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9日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本金,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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