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荀立娟。
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开发区开发大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