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荀立娟。

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开发区开发大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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