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112号
原告赵玉昌,住四平市。
被告李延武,梨树县郭家店镇燕舞种子化肥经销处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昌诉被告李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昌于2014年4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玉昌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郭占河
人民陪审员 王岩石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