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