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晓利,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洪飞,该行职员。
被告李佳奇,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范洪义,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诉被告李佳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