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雷丽静,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李长春,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静诉被告李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静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李长春涉嫌合同诈骗案,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经侦大队已立案处理,将被告李长春列为上网追逃人员,现被告尚未抓获归案。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丽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丽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丽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