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丽静与李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雷丽静,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李长春,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静诉被告李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静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李长春涉嫌合同诈骗案,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经侦大队已立案处理,将被告李长春列为上网追逃人员,现被告尚未抓获归案。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丽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丽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丽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 超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