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南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云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庭外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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