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30号
原告孙珂,住四平市。
被告贾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珂诉被告贾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珂于2014年4月1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珂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秀玉
(2014)东民二初字第30号
原告孙珂,住四平市。
被告贾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珂诉被告贾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珂于2014年4月1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珂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