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文与被告宫大福、闫淑英、宫溪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李淑文,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大福,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闫淑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宫溪聪,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文诉被告宫大福、闫淑英、宫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由于被告宫大福、闫淑英、宫溪聪已将借款7.2万元全部给付原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李淑文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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