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国与李东亮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石建国,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李东亮,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石建国诉被告李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建国、被告李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建国诉称:2015年5月10日至6月30日,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地安装室内人工电照,被告应付给原告劳务费4万元,由于被告无钱支付,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劳务费4万元。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劳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李东亮辩称:我欠原告人工费4万元属实,我同意给付。但由于开发商拖欠我工程款,导致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劳务费,我同意分期给付。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被告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7月1日被告李东亮给原告石建国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石建国电力人工费4万元,承诺于2015年7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

被告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被告李东亮没有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至6月30日,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地安装室内人工电力照明,被告应付给原告劳务费4万元,由于被告无钱支付,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劳务费4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被告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在卷为凭。

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石建国要求被告李东亮给付其劳务费人民币4万元是否合理?

根据原告的诉请、被告的答辩及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情况,结合卷中现有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石建国要求被告李东亮给付其劳务费人民币4万元合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有义务给付原告相应的劳务费。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其在欠条中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4万元,故被告有责任继续履行该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劳务费4万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东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石建国劳务费人民币4万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东亮负担。

被告李东亮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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