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田绍军,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由于双方和好,故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