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梅与芦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8:0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刘清梅,女,汉族,工人。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芦海涛,男,汉族,工人。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梅诉被告芦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梅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自行和解完毕,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清梅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清梅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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