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电厂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居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