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被告岳宿林,64岁,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岳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