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焦玉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8:02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文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复,女,汉族,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

法定代表人张玉楼,部长。

被告焦玉宏,男,汉族,原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焦玉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桂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焦玉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铁东武装部)经过协商,被告铁东武装部将其所有的(被告焦玉宏名下的)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办公楼,面积755.76平方米,楼层为1—6层,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替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还欠款),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同时交给了原告,该房系铁东武装部从市房开发公司购买,以铁东武装部原副部长焦玉宏名义从银行贷款40万元购得(全款831600元),现贷款已全部还清。但被告铁东武装部、焦玉宏始终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办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铁东武装部房屋买卖有效;2、被告铁东武装部、焦玉宏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被告焦玉宏没有到庭,无答辩意见。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1、 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身份、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情况。

2、 被告焦玉宏身份及家庭住址详细信息,证明焦玉宏身份及家庭住址情况。

3、房产证,证明房屋所有权人系焦玉宏。

4、 关于铁东武装部原办公楼产权证使用焦玉宏名进行贷款的情况证明,证明诉争房屋虽然在焦玉宏名下,但全部购房款都是由铁东武装部支付,房屋的所有权归铁东武装部所有。

5、 经费结算书,购房发票复印件,证明购房情况及出资人为铁东武装部。

6、 铁东武装部2000年10月16日出具的关于购房付款情况说明,证明铁东武装部购房出资情况。

7、 四平市铁东区财政局2011年6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按照区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将原铁东区武装部的房产755.76平方米办公楼及房产证移交给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即日起,此楼所有发生一切事宜均由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同时,收到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条1份。

8、 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出具收条1张,证明坐落于本市铁东区办公楼,面积755.76平方米,楼层为1—6层,现产权证所属铁东区(焦玉宏)所有。经协商该办公楼从即日起过户给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款(按双方协商价格100万元整)在铁东区政府欠顺达开发公司的账款中抵付。

9、 铁东区武装部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票据复印件的来源。

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被告焦玉宏没有到庭,故无质证意见。二被告均没有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

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与被告铁东武装部、焦玉宏形成的以诉争楼房替铁东区政府还款的房屋转让是否有效?2、被告铁东武装部、焦玉宏应否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原告诉请,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 原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被告焦玉宏形成的以诉争楼房替铁东区政府还欠款的房屋转让合法有效。

庭审查明:2011年6月1日,原告顺达公司与被告铁东武装部经过协商,被告铁东武装部将其所有的(被告焦玉宏名下的)坐落于本市铁东区办公楼,面积755.76平方米,楼层为1—6层,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抵账给了原告(替铁东区政府还欠款),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同时交给了原告顺达公司(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28236号)。现该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

另查明,该房屋系被告铁东武装部从市房开发公司购买,总价款为831600.00元。其中由铁东武装部支付431600.00元,另40万元由武装部时任副部长焦玉宏名办理了武装部用房的房屋产权证,而后将产权证进行了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来支付办公楼全款(有开发商票据为证)。当时,之所以用焦玉宏名办理单位产权证,是因为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单位房产办理不了抵押贷款。嗣后,经协商,40万元贷款由铁东区财政局每月拨款到铁东武装部财务,再由铁东武装部转出来偿还银行贷款,该40万元房贷已于2005年3月15日结清(有银行还款票据为证)。产权证已由铁东武装部收回,因原办公楼置换新办公楼,现原办公楼产权证存放在铁东区财政局。现产权证虽然是焦玉宏名,但全部购房款都是铁东武装部支付,且在单位财务走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关于武装部原办公楼产权证使用焦玉宏名进行贷款的情况证明”、有购房发票、经费结算书,有铁东武装部出具的关于购房付款情况说明,有关票据复印件情况说明,有铁东区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原告提供的收条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铁东武装部作为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其与原告顺达公司形成的以诉争房屋抵债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转让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视为合法有效。现该房屋抵债转让已实际履行,诉争房屋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被告焦玉宏有义务协助原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铁东武装部作为诉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被告焦玉宏作为名义产权人,应积极履行与原告形成的以房屋抵债转让约定,而不应消极对待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鉴于原告与二被告形成的以房屋抵债转让合法有效,故二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被告焦玉宏形成的以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楼房,(面积755.76平方米,楼层为1—6层,)抵债转让给原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合法有效。

二、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南侧北市场街和平路1号楼房(面积755.76平方米,楼层为1—6层,)归原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被告焦玉宏协助原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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