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实验林场与刘长线、刘长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8:02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四民初字第57号

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

法定代表人 项利民,场长。

委托代理人 闫民,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线,女,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刘长仁,男,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诉被告刘长线、刘长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未能找到二被告为由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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