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四民初字第57号
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
法定代表人 项利民,场长。
委托代理人 闫民,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线,女,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刘长仁,男,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诉被告刘长线、刘长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未能找到二被告为由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