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