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四平市至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德,总经理。
被告:张宇,男,汉族,司机,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倪晓君,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四平市至圣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宇、倪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在审理时发现被告张宇、倪晓君住所地均在吉林市龙潭区,而且原告四平市至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均系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王亚全诉至该院。因张宇驾驶的车辆挂靠在四平市至圣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平市至圣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由于本案因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追偿之诉,被告张宇、倪晓君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移送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