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清与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士宽、王洪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8: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5号

原告王晓清,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士宽,男,汉族,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王洪元,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鞠腊梅,吉林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清诉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士宽、王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清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0.00元(减半收取9,690.00元)由原告王晓清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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