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5号
原告王晓清,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士宽,男,汉族,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王洪元,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鞠腊梅,吉林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清诉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士宽、王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清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0.00元(减半收取9,690.00元)由原告王晓清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