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封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该案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未授权任何人到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