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5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 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