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与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7: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4号

原告刘志军,男,汉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超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桂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石,男,汉族,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

被告杨君,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诉被告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军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本案的纠纷是因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所致,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铁东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退回给原告刘志军。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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