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4号
原告刘志军,男,汉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超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桂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石,男,汉族,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
被告杨君,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诉被告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军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本案的纠纷是因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所致,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铁东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退回给原告刘志军。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