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7: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9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丁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丁某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被告于2009年9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讯。原告认为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丁某某无答辩意见。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及户籍所在地。

四平市铁东区居民委员会2015年1月23日介绍信一份,证明杜某某现居住在天桥委供热黄楼4单元3楼。

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于2006年6月13日登记结婚。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北市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杜某某,男,户口是四平市铁西区。现该人寄住在四平市铁东区经走访调查,该人妻子丁某某2009年9月份一直未在我辖区居住,特此证明。

由于被告丁某某未到庭应诉,故无质证意见。

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原告的请求,结合卷中现有的证据,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庭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感情一般。2009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北市场派出所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而婚后双方又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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