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李凤春、赵明与被告四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7-18 07: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李龙,男,汉族,法院退休干部,住四平市。

原告:李凤春,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赵明,女,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李凤春、赵明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龙。

被告:四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维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春,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李凤春、赵明与被告四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李凤春、赵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李凤春、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龙、李凤春、赵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龙、李凤春、赵明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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