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孙桂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范洪义,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微,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华诉被告赵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由于被告已将诉争的奇瑞轿车一辆交还给原告,故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桂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孙桂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