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的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