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7: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63号

原告于红霞,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圣贤雅居小区3号楼8单元5楼左门。身份证号码:220324197109172288。

被告李家明,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08172419。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霞诉被告李家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红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明的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红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红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红霞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学文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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