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63号
原告于红霞,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圣贤雅居小区3号楼8单元5楼左门。身份证号码:220324197109172288。
被告李家明,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08172419。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霞诉被告李家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红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明的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红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红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红霞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学文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