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梨民一初字第399号
原告王越霞(王月霞),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峰,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
被告高石坤,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肖峰、高石坤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4日被告肖峰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年息二分,期限为一年,,二被告以其住宅楼和二被告的工资作为担保,原告通过农业银行给被告转账50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和履行,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375000元。经询问双方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峰、高石坤于2015年9月28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越霞(王月霞)人民币200000元,如不能按期履行被告肖峰、高石坤按原告王越霞请求的标的375000元给付。
案件受理费6925元,退回原告王越霞3462.50元,原告王越霞负担346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赵艳江
审判员 王立新
审判员 王抒芳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亚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