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霞与肖峰、高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7:37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梨民一初字第399号

原告王越霞(王月霞),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峰,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

被告高石坤,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肖峰、高石坤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4日被告肖峰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年息二分,期限为一年,,二被告以其住宅楼和二被告的工资作为担保,原告通过农业银行给被告转账50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和履行,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375000元。经询问双方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峰、高石坤于2015年9月28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越霞(王月霞)人民币200000元,如不能按期履行被告肖峰、高石坤按原告王越霞请求的标的375000元给付。

案件受理费6925元,退回原告王越霞3462.50元,原告王越霞负担346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赵艳江

审判员  王立新

审判员  王抒芳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亚红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