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某甲,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