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英与刘波、赵占水、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7:3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赵淑英,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刘波,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赵占水,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辛发,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赵淑英诉被告刘波、赵占水、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另40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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