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赵淑英,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刘波,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赵占水,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辛发,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赵淑英诉被告刘波、赵占水、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另40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