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8号
原告林某某,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