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姜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7:3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8号

原告林某某,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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