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段某某,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尹某某,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2月10日8时30分在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