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祝桂英,女,192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陈军梅,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耿仁秀,女,5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阮守民,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