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桂英与耿仁秀、阮守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7:3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祝桂英,女,192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陈军梅,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耿仁秀,女,5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阮守民,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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