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67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显荣,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显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
二0一五 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顾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