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86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龙,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