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胡春岩,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东苇子沟村。
被告:李建伟,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吞村。
原告胡春岩诉被告李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与2015年3月24日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春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春岩负担。
审判员 李 花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