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波诉徐贵发、郑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裁定书

2016-07-18 07:2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14号

原告王新波,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敦化市。

被告徐贵发,年龄不详,住敦化市。

被告郑春发,年龄不详,住敦化市。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波诉被告徐贵发、郑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波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波负担。

审判员  宋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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