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14号
原告王新波,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敦化市。
被告徐贵发,年龄不详,住敦化市。
被告郑春发,年龄不详,住敦化市。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波诉被告徐贵发、郑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波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波负担。
审判员 宋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