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40号
原告:毛连山,住敦化市。
被告:陈妍秀,出生年月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连山诉被告陈妍秀民间借贷合同 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连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妍秀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连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连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合计475元由原告毛连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