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45号
原告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住敦化市渤海街平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庄庆祥,经理。
被告李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