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87号
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羽 ,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鞠立海,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鞠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楠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