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246号
原告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
负责人李冰冰 ,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靳灼,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诉被告靳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 宋楠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