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18号
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王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晶,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天玺阳光城11号楼1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人民币1239.50元,由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英东
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
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郎 静
